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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于江红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073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孙德顺,行长。被执行人于江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138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江红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三元零八分及相关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江红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元;执行费人民币三百一十元七角五分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江红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于江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冠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