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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蒋良英与廖江牛、曾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英,廖江牛,曾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蒋良英,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江牛,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被告曾健明,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原告蒋良英与被告廖江牛、曾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良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良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良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蒋良英承担。‘审判员  舒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