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琳琳与被告徐春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琳琳,徐春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韩琳琳被告:徐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琳琳与被告徐春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琳琳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琳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琳琳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琳琳负担100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