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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琳琳与被告徐春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琳琳,徐春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7号原告:韩琳琳被告:徐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琳琳与被告徐春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琳琳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琳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琳琳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琳琳负担100元。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