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小兵与付在华、杨桂贞、李泽建、曹加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付在华,杨桂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李泽建,曹加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陈小兵,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汪文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在华,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死者付某某之父)。被告:杨桂贞,女,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死者付某某之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应兵,简阳市禾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代表人:蒲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建,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曹加惠,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斌,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代表人:邱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小兵与被告付在华、杨桂贞、李泽建、曹加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小兵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兵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陈小兵负担。审判员 张晋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