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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207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昌文审 判 员  张汝红人民陪审员  马六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丝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