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六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佟兆龙诉朴仁洙、锦州安东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兆龙,朴仁洙,锦州安东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95号原告佟兆龙委托代理人徐清被告朴仁洙被告锦州安东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熙委托代理人张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兆龙与被告朴仁洙、锦州安东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