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82号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委托代理人何鹏。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建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三香。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诉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兴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秀峰,被告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三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美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2月13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昌龙公司租赁原告厂房场地,使用面积约为1.85亩地,租赁期限15年。即从2000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每年租金13万元,每次交足半年的租金即每年12月1日、5月1日各缴纳一次。并约定被告逾期10日不能交纳租金,逾期一天按总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2003年12月前被告履行约定尚可。从2003年12月1日起,被告昌龙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租金,连续多年,原告只能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截止2013年1月9日,被告仍欠原告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一年的租赁费13万元整,违约金1115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昌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每年租金13万元的租赁合同属实,对年租金数额也无异议。但是因昌龙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无能力按时支付。另外,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厂房场地,使用面积约为1.85亩地,租赁期限15年。即从2000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每年租金13万元,每次交足半年的租金即每年12月1日、5月1日各一次。并约定被告逾期10日不能缴纳租金,逾期一天按总价数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2003年12月前被告履行约定尚可。从2003年12月1日起,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曾因被告拖欠租金,多次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场地租金13万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另查明,原告华美公司原名称为西安市激扬彩印包装公司台板厂,于2003年4月28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西安华美机械厂,又于2006年10月1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上述事实,有《合同书》、欠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表、公司登记基本情况、(2011)莲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昌龙公司应当按期足额向原告华美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用及违约金。唯原告华美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有误,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为8688.2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金130000元(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3月31日止);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688.27元(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1月9日原告起诉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61.5元由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