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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顾林海与王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林海,王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顾林海。委托代理人:卜剑刚、顾婷婷,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兰。原告顾林海与被告王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芳呈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林海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林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原告顾林海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