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龙会镇五皇村3组。委托代理人叶仲良,男,57岁,汉族,威远县人,威远县龙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出生于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路审 判 员 邵四新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