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清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被告杨海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伟,杨海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志伟,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海港,男,42岁,汉族。原告张志伟与被告杨海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伟于2013年3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张志伟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