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姬中义与张玉刚、王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中义,张玉刚,王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49-1号原告姬中义。被告张玉刚。被告王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侧。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玉刚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