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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姬中义与张玉刚、王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中义,张玉刚,王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49-1号原告姬中义。被告张玉刚。被告王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侧。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玉刚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