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李玉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告李玉奎。被告尚传爱。被告李树香。被告刘录祥。被告李冠林。被告王振爱。本院在审理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李玉奎、尚传爱、李树香、刘录祥、李冠林、王振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仉 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