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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子媛与被告周林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媛,周林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周子媛。法定代理人刘海燕。被告周林冲。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诉称:原告周子媛系刘海燕与被告周林冲的婚生女儿,2009年12月15日刘海燕与被告周林冲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女周子媛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但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原告教育费、医疗费一半的法定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教育费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林冲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子媛2500元(旭东英语2012年11月18日192次课、芭特尔舞校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2012年9月至12月补课费、2013年1月19日作业辅导费)。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