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庞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庞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49号申请人上海庞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3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6907元。该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同意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