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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后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红伟与王麦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伟,王麦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21号原告陈红伟,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郭芳,内黄县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麦群,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陈红伟诉被告王麦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改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伟之委托代理人郭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麦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伟诉称,2007年12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饲料26袋,未付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合款33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未给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38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麦群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麦群于2007年12月27日,从原告处拉走531型号鸡饲料26袋,该饲料同期市场单价为130元/袋,合款3380元。原、被告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后经原告陈红伟多次催要,被告王麦群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价格证明,经当庭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伟与被告王麦群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按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陈红伟已将饲料交付给被告王麦群,已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王麦群即应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其并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麦群所写欠条上只有货物的型号及数量,但无单价,故其货款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计算。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麦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红伟鸡饲料款33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麦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改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