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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南华集团(天津)服装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王素芳,工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无职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代表人李益民,总经理。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大厦2号楼22层。代表人王跃明,总经理。被告南华集团(天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董事长。被告刘勇,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芳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南华集团(天津)服装有限公司、刘勇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素芳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剑飞共2页,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