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