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与胡新新、陈英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胡新新,陈英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街道新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罕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财强,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新。被告陈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新新、陈英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华灵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