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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倪玉超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倪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玉超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