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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新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新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从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