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忠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忠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吴忠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忠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