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芜湖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团结三村。被执行人朱文,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城建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