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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5日,汉族。被告雷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