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0120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宝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安民代审���判员张晓妮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