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建伟(东方)胶袋印刷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武东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门市建伟(东方)胶袋印刷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武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建伟(东方)胶袋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陆慧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建南,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武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负责人:曾锡勤,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文慧,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健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门市建伟(东方)胶袋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武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武东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厂房属于武东村委会所有属认定事实错误。该厂房系建伟公司出资建成,并因合法建造取得其物权。虽然厂房所占集体土地属于武东村委会所有,但不能以武东村委会名义报建来推断厂房所有权当然归属于武东村委会。二审判决认为建伟公司实质上承认武东村委会自2009年7月14日起有权出租案涉厂房和土地系认定事实错误。厂房建成至今均为建伟公司所占有和使用,不符合《厂房转让合同》关于交付的约定,武东村委会无权要求建伟公司支付租金。(二)《厂房转让合同》第四条约定厂房自交付之日起属武东村委会所有应为无效条款。不动产转让应当经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其转移不能约定交付转移,也不能约定保留所有权。上述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建伟公司与武东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合同部分无效,武东村委会仅有权收取土地租金。(四)建伟公司暂缓支付土地租金是依法行使抗辩权和抵销权。这是基于武东村委会的违约行为依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建伟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武东村委会拖欠支付转让价款,建伟公司已起诉解除厂房转让合同。即便建伟公司应支付租金,建伟公司也有权就租金与武东村委会应支付的厂房转让款进行抵销。建伟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再审。武东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厂房属于武东村委会所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武东村委会与建伟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三)建伟公司没有依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认为暂缓支付租金是行使抗辩权和抵销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建伟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建伟公司租赁武东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出资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上列厂房的建设手续以武东村委会的名义办理,建伟公司称其因出资建设而取得案涉厂房的所有权没有依据。就建伟公司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加盖的厂房,建伟公司与武东村委会签订《厂房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加盖的厂房及相关设备等以25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武东村委会,该约定实际系对建伟公司在武东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添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作出处置。建伟公司在签订《厂房转让协议书》前至武东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前均实际使用这些厂房。故在建伟公司与武东村委会于2009年7月14日签订案涉《厂房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在该日进行权利移交,并赋予建伟公司如武东村委会未依约付款可在逾期30天内行使对协议的解除权而建伟公司并未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建伟公司与武东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了5个月租金的行为实际上系承认了武东村委会有权向其出租案涉厂房和土地并无不当。建伟公司称案涉厂房及设备并未交付给武东村委会,武东村委会无权出租这些财产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建伟公司称已经诉请解除《厂房转让协议书》的主张,至今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支持。本案系武东村委会提起的追索建伟公司拖欠租金的诉讼,与武东村委会拖欠建伟公司的案涉厂房及设备权利转让款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审认为不应在本案调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建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江门市建伟(东方)胶袋印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瑞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