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合浦县╳╳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XX,合浦县XX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苏XX,男,现住合浦县廉州镇。被执行人:合浦县XX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蒙XX,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浦XX包装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履行执行标的为6901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案字(2011)第3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彭 文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武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