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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钱峰与全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峰,全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739号原告钱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被告全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峰与被告全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峰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全峰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峰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