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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3-13核稿人稿件巳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3-3-12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5-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健茂。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杨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5-1号的裁定,现因原告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为此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市博罗龙溪支行(账号:44×××33)的存款290000元的查封,并申请对其提供担保的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市博罗龙溪支行:(帐号为:44×××47)的存款290000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市博罗龙溪支行(账号:44×××33)的存款290000元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市博罗龙溪支行:(帐号为:44×××47)的存款290000元的査封。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吴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