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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爱瑜与赵品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瑜,赵品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陈爱瑜。委托代理人:潘惠明。被告:赵品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赵友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瑜与被告赵品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陈爱瑜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