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军玲等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九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王军玲,赵建锋,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王军玲等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九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赵×,男,1995年9月20日生。法定代理人王军玲,女。申请执行人王军玲,女,1975年12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赵建锋,男,1972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郑毅,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增加分配征地补偿款6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本案执行费9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8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