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长林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赔偿类行政裁定书11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2088号罗湖公安指挥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孙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邝胜安,深圳公安局罗湖分局口岸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聂继舟,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法制科民警。上诉人王长林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治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调查,2005年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撤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分局,所有职能划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负责。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长林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分局治安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求,已于2003年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2003)深罗法行初字第121号行政诉讼并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中法行终字第101号终审行政判决。2005年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分局被撤销后,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继续行使其职权,王长林对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再次提起本案诉求,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寒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