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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宁县某银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某某,男,宁县人。被告甘肃宁县某银行。法定代表孙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秦书法,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甘肃宁县某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