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应振江与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吴婷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振江,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吴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应振江。委托代理人:王焕其、应美群,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吴婷婷。被告:吴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振江与被告永康市乐柏工贸有限公司、吴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振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200元和补交案件受理费17800元,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