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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玉章诉王志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章,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郑玉章,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玉章诉王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及执行费共计6000元,剩余款项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