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8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与彭小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彭小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829民初4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住所地安福县安平路300号。主要负责人:刘艳英,行长。被告:彭小琴,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与被告彭小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小琴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刘龙泉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金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