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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钢,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钢,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八号街坊*栋**号。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15号。法定代表人:罗家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志钢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平审 判 员 张培兴审 判 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