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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115号原告田��,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金永伟,高碑店市南大街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