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115号原告田��,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金永伟,高碑店市南大街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