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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周某,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6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被告人周某。被告人李某。系周某之妻。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以要求被告人周某、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李某对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的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高某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李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审判长  耿安波审判员  汤大才审判员  李有保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