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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