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