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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明蓉与徐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蓉,徐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徐明蓉,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善贵(特别授权),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惠,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徐兵,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庆,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蓉诉被告徐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徐明蓉负担。审判员  黄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