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于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女,1970年7月8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姚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与被告冯某自愿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秀邦审 判 员 聂晓梅人民陪审员 韩 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