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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小利与朱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利,朱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95号原告:吴小利。被告:朱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利诉被告朱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吴小利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姁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