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葛剑锋与黄建华、潘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华,潘萍萍,葛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萍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剑锋。上诉人黄建华、潘萍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建华、潘萍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建华、潘萍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建华、潘萍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上诉人黄建华、潘萍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