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范圣军、周连来与周连来、王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圣军,周连来,王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范圣军。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连来,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慧莲,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圣军诉被告周连来、王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圣军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