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包飞云与蒋兴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飞云,蒋兴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包飞云,农民。被告:蒋兴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飞云与被告蒋兴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飞云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飞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包飞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