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包飞云与蒋兴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飞云,蒋兴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包飞云,农民。被告:蒋兴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飞云与被告蒋兴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飞云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飞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包飞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