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鲁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亿帛纺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鲁商初字第35号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号。法定代表人:魏凤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军,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育,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东阿亿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登怀,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成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东阿中亿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县归德铺**号。法定代表人:张绪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永浩,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齐南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佟永海,董事长。被告: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阿县中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东阿县中亚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姜楼镇北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佟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阿县宏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齐南路姜楼段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赵广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阿县鑫鑫废旧金属回收站。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佟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阿海鑫废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春英,系佟永海之妻。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佟杰。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国新,系佟杰之妻。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佟华。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丽,系佟华之妻。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佟永河。委托代理人:佟永海,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东阿农信社)与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钢铁公司)、山东东阿亿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帛纺织公司)、东阿中亿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车辆公司)、东阿县中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亚汽车公司)、东阿县宏润铸造有限公司(宏润铸造公司)、东阿县鑫鑫废旧金属回收站(以下简称鑫鑫回收站)、东阿县海鑫废旧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佟永海、王春英、佟杰、国新、佟华、张丽、佟永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受理后,被告中亚钢铁公司、被告中亿车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2年11月2日被告中亚钢铁公司、被告中亿车辆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准许。2012年12月24日,本案依法由赵延华担任审判长,与张秀梅、王爱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张维军、张志勇,被告中亚钢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育、佟永海,被告亿帛纺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生、王成民,被告佟永海,被告再生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佟永海,被告中亚汽车公司、宏润铸造公司、鑫鑫回收站、海鑫公司、王春英、佟杰、国新、佟华、张丽、佟永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佟永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亿车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阿农信社诉称:2006年6月19日至2007年9月13日,中亚钢铁公司向东阿农信社借款八笔,共计借款金额44265410.59元,中亿车辆公司为其中的五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亿帛纺织公司为其中的五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中亚钢铁公司为其中的五笔借款提供了设备抵押担保,中亚钢铁公司为其中的三笔借款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佟永海、王春英为八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佟华、佟杰、张丽、国新为其中的五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佟永河、张富英为其中的三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6月7日,再生资源公司、中亚汽车公司、宏润铸造公司、鑫鑫回收站、海鑫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中亚钢铁公司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中亚钢铁公司未能还本付息,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共同还款承诺人未履行共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中亚钢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265410.59元及欠付利息,欠付利息截止2012年7月31日55749396.52元,本息合计100014807.11元,2012年8月1日及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2、亿帛纺织公司对其担保的中亚钢铁公司五笔借款本金合计24265482.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中亿车辆公司对其担保的东阿钢铁公司五笔借款本金合计29299928.0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中亚汽车公司、宏润铸造公司、鑫鑫回收站、海鑫公司、再生资源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五笔借款截止2012年7月31日的本息合计100014807.11元及后续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佟永海、王春英对其担保的中亚钢铁公司八笔借款截止2012年7月31日的本息合计100014807.11元及后续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佟杰、国新、佟华、张丽对中亚钢铁公司五笔借款本金合计29299928.04元及欠付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佟永河对中亚钢铁公司三笔借款本金合计14965482.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确认东阿农信社对中亚钢铁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9、确认东阿农信社对中亚钢铁公司抵押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10、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亚钢铁公司辩称:中亚钢铁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暂无力归还借款。被告亿帛纺织公司辩称:一、亿帛纺织公司在三年内给中亚钢铁公司担保借款2426万多元,给再生资源公司担保借款3000多万元,在同一时间里,给两家公司担保借款高达6000万元。而亿帛纺织公司的注册资本200万元,净资产几百万元,根本没有那么大的能力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亿帛纺织公司的保证违反了《交通银行担保贷款法》关于“保证人提供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拥有净资产的五倍,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再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也直接违背了《担保法》第七条关于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的规定。二、东阿农信社诉求的五笔借款是借新还旧,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联社的要求,“借新还旧”也不得超过三次。综上,本案亿帛纺织公司的保证违反了法律,应认定为无效保证,亿帛纺织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应驳回东阿农信社对亿帛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中亿车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中亚汽车公司、宏润铸造公司、鑫鑫回收站、海鑫公司、再生资源公司、佟永海、王春英、佟杰、国新、佟华、张丽、佟永河共同辩称:担保属实,但无还款能力。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6月19日,中亚钢铁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6)第061906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19日至2007年4月15日,借款月利率为8.7‰。同日,中亿车辆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保字(2006)第061906号,约定中亿车辆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承诺保证书,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约发放贷款。2006年11月21日,中亚钢铁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06)第061906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以其钢水包等机械设备134套(抵押清单见附件一)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该设备已在东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二、2006年6月21日,中亚钢铁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6)第062106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15日,借款月利率为8.7‰。同日,中亿车辆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保字(2006)第062106号,约定中亿车辆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中亚钢铁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06)第062106号,约定以其连轧设备(1套)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设备已在东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同日,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签订承诺保证书,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约发放贷款。2009年9月21日,中亚钢铁公司偿还本金71.96元,剩余本金4999928.04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三、2006年6月21日,中亚钢铁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6)第062107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7‰。同日,中亿车辆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保字(2006)第062107号,约定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中亚钢铁公司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06)第062107号,约定以其航车及设备(煤气发生炉6台、550轧机1台、航车1台、双梁双铜航车2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设备已在东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同日,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签订承诺保证书,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约发放贷款。四、2006年7月19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6)第071901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至2007年5月19日,借款月利率为8.7‰。同日,中亿车辆公司、亿帛纺织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均为(东联)农信保字(2006)第071901号,约定亿帛纺织公司、中亿车辆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06)第071901号,约定以其机器设备(制氧设备1套、15MVA补偿系统1套、50T双梁双钩航车1套;双梁双钩航车2台、金属打包液压机4台、双梁双钩航车2台)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设备已在东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同日,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签订承诺保证书,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发放贷款。五、2006年7月19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6)第071902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3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至2007年5月19日,借款月利率为8.7‰。同日,亿帛纺织公司、中亿车辆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均为(东联)农信保字(2006)第071902号,约定亿帛纺织公司、中亿车辆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06)第071902号,约定以其机器设备(三流连铸机1套、凉床1套)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设备已在东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同日,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杰、佟华、国新、张丽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发放贷款。六、2007年8月10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7)第081001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9日,借款月利率为6.27‰。同日,亿帛纺织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保字(2007)第081001号,约定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永河、张富英签订承诺保证书,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永河、张富英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发放贷款。2010年4月22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10)第042204号,约定以其房产(所有权证号东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14××91、14××92、14××93)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房产已在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9月13日,中亚钢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702.58元,尚欠借款本金4965482.55元及相应利息。七、2007年8月22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7)第082201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8月16日,借款月利率为6.435‰。同日,亿帛纺织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保字(2007)第082201号,约定亿帛纺织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永河、张富英签订承诺保证书,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永河、张富英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发放贷款。2010年4月22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10)第042202号,约定以其房产(所有权证号东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14××91、14××92、14××93)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房产已在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八、2007年9月13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借字(2007)第091301号,约定中亚钢铁公司向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8月30日,借款月利率为6.435‰。同日,亿帛纺织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保字(2007)第091301号,约定亿帛纺织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永河、张富英签订承诺保证书,约定佟永海、王春英、佟永河、张富英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发放贷款。2010年4月22日,中亚钢铁公司与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东联)农信抵字(2010)第042203号,约定以其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东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14××91、14××92、14××93)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房产已在东阿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借款合同》同时还均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对借款人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保证合同》、《承诺保证书》同时还均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八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中亚钢铁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保证人均没有履行相应保证责任,截止2012年7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44265410.59元及利息55749396.52元。另查明,山东省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后变更为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东阿农信社。再查明,2008年9月5日、2009年11月9日、2010年3月27日、2011年10月16日,东阿农信社就上述八笔借款向中亚钢铁公司进行了催收。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1月9日、2011年9月24日,东阿农信社就上述一至五笔借款向保证人中亿车辆公司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2008年9月5日、2009年11月9日、2011年9月16日,东阿农信社就上述四至八笔借款向保证人亿帛纺织公司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2010年8月15日,东阿农信社就上述七至八笔借款向佟永河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保证人对担保债务无异议,并同意继续为借款本息及东阿农信社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两年(自2010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4日)的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4月8日,东阿农信社就上述八笔借款分别向佟永海、王春英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保证人对担保债务无异议,并同意继续为借款本息及东阿农信社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两年(自2012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7日)的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东阿农信社就上述一至五笔借款分别向佟华、佟杰、张丽、国新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该通知书注明的内容与东阿农信社送达给佟永海、王春英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注明的内容相同。以上事实由东阿农信社与中亚钢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东阿农信社与中亿车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东阿农信社与亿帛纺织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东阿农信社与佟永海、王春英、佟杰、国新、佟华、张丽、佟永河签订的《保证合同》和《承诺保证书》,东阿农信社与中亚钢铁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再生资源公司、中亚汽车公司、宏润铸造公司、中亚钢铁公司、鑫鑫回收站、海鑫公司共同向东阿农信社出具的《承诺书》,东阿农信社向债务人及保证人送达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相关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东阿农信社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中亚钢铁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的计算,双方在相应的借款合同中对此已明确约定,所以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应按照每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利率分别计算。对东阿农信社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合同已约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但东阿农信社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支付律师费的情况,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亿车辆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五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亿帛纺织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五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佟永海、王春英对中亚钢铁公司的全部八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佟杰、国新、佟华、张丽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五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佟永河对中亚钢铁公司的三笔借款提供了保证,各保证合同均约定各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并且也不存在免除或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所以各保证人亿帛纺织公司、中亿车辆公司、佟永海、王春英、佟杰、国新、佟华、张丽、佟永河应在保证范围内对其所保证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亚钢铁公司以其钢水包等134套设备为第一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其连轧设备为第二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其航车及设备为第三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其制氧设备等机器为第四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其三流连轧机等机器为第五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其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东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14××91、14××92、14××93的房产为第六至第八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且上述设备及房产已在东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上述抵押均有效,东阿农信社取得了对中亚钢铁公司上述设备及房产的抵押权,其对抵押的设备及房产在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再生资源公司、中亚汽车公司、宏润铸造公司、中亚钢铁公司、鑫鑫回收站、海鑫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共同向东阿农信社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对六企业在东阿农信社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所以对东阿农信社要求中亚汽车公司、宏润铸造公司、再生资源公司、鑫鑫回收站、海鑫公司对中亚钢铁公司的八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亿帛纺织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亿帛纺织公司与东阿农信社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亿帛纺织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应为有效,亿帛纺织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亿帛纺织公司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一些倡导性规定、部门规定或银行内部规定,而非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所以亿帛纺织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保证违规违法,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县中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县宏润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县鑫鑫废旧金属回收站、被告东阿县海鑫废旧钢铁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笔借款本金44265410.59元及利息(八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还款时间分别计算);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一笔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的钢水包等134套设备(清单见附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二笔借款本金4999928.04元及利息,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的连轧设备1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笔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的煤气发生炉6台、550轧机1台、航车1台、双梁双铜航车2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四笔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的制氧设备1套、15MVA补偿系统1套、50T双梁双钩航车1套;双梁双钩航车2台、金属打包液压机4台、双梁双钩航车2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五笔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的三流连铸机1套、凉床1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六至第八笔借款本金14965483元及利息,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东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14××91、14××92、14××93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八、被告山东东阿亿帛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五笔借款本金24265482.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东阿亿帛纺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东阿中亿车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五笔借款本金29299928.0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阿中亿车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十、被告佟永海、被告王春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八笔借款本金44265410.5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佟永海、被告王春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十一、被告佟杰、被告国新、被告佟华、被告张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五笔借款本金29299928.0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佟杰、被告国新、被告佟华、被告张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十二、被告佟永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六至第八笔借款本金14965482.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佟永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十三、驳回原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874元,由被告山东东阿中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曼附件:(东联)农信抵字(2006)第061906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1、钢水包12套;2、20T铁水包6套;3、30T铁水罐4套;4、电瓷盘4台;5、20T双梁航车1台;6、17T中间包17套;7、航车轨道1套;8、3.5m3废渣罐12套;9、5T双梁航车4台;10、KQINO125/235-45/2卧式离心泵5台;11、GBNL3-600T凉水塔6套;12、1400T轧钢加热炉1台;13、4L-2018空压机3台;14、稀油站4套;15、10T-16/8双梁航车2台;16、5T-16/8双梁航车2台;17、3T-16/8双梁航车1台;18、20T×2+30T×1炼钢炉3台;19、除尘系统1套;20、ULD-3C真空直读去锈仪1台;21、XK9350A数控轧辊月牙槽铣床1台;22、CA8463/1轧辊铣床1台;23、S11-630电力变压器3台;24、德力西电子开关柜8台;25、德力西电子开关柜、电容柜8台;26、聊城华通电容柜、出线柜10台;27、80T100T地磅2台;28、S11-M-1600KVA/10电力变压器2台;29、35KV开关柜6台;30、10KV高压线路1套;31、Φ219-Φ1000管道965T;32、南大线缆电缆1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