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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蒋小荣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小荣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小荣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小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小荣因赌博而欠下10万元高利贷,在被追还贷款的情况下,遂生在网上通过出售手机号码的方式诈骗钱财之念。2011年12月5日,蒋小荣在网上用“蒋乐”的假名以25000元的价格将1479600****的手机号码出售给被害人李天宇。蒋小荣此时并未持有该手机卡号,在收到李天宇的钱后,于2011年12月8日,又用“蒋乐”的假名以25000元的价格将1479600****的手机号码出售给被害人付健,得款后用于还高利贷和赌博。案发后,蒋小荣已将所骗赃款退还给二被害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明材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收据、谅解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小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宽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小荣因赌博而欠下10万元的高利贷,在“债权人”逼迫还贷的情况下,遂生在互联网上以出售手机号码的方式诈骗钱财之念。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蒋小荣在未持有“1479600****”手机号码的情况下,用“蒋乐”之名在互联网上与被害人李天宇通过“QQ”聊天达成买卖“1479600****”手机号码的协议,双方商定以25000元的价格成交。当日,被害人李天宇通过网上银行将25000元价款转存入被告人蒋小荣的农行存款帐户。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蒋小荣又用“蒋乐”之名在互联网上与被害人付健通过“QQ”聊天达成买卖“1479600****”手机号码的协议,双方商定以25000元的价格成交。当日,被害人付健通过网上银行将25000元价款转存入被告人蒋小荣的农行存款帐户。尔后,被告人蒋小荣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高利贷和赌博。被告人蒋小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还给被害人李天宇、付健各25000元,二名被害人对蒋小荣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小荣主动预交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书证即被告人蒋小荣的户籍证明、证明材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被害人出具的收据、谅解书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等,被害人李天宇、付健的陈述,被告人蒋小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小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蒋小荣的罪行,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蒋小荣归案后坦白交待罪行,且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主动预交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又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故,本院量刑时采纳被告人蒋小荣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小荣案发前后在社会上的表现,本案适用缓刑,被告人蒋小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可依法对被告人蒋小荣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小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时祖义代理审判员  陈魏娟人民陪审员  吕灌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琦附:本判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