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蓝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于2012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柳琴、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蓝某采用石头砸碎玻璃的方式,进入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被害人季某经营的雅阳超市,窃得现金1300元、软壳中华香烟4包、硬壳中华香烟16包、利群香烟20包、软壳利群香烟2条,共计价值3236元。2.2011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蓝某采用石头砸碎玻璃的方式,进入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被害人毛某经营的开联超市,窃得现金500元、软壳利群香烟6条,共计价值2300元。3.2012年6月2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蓝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新安公园停车场,采用石头砸碎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俞某停放在此的本田雅阁轿车内,窃得现金320元及软壳中华香烟8包,共计价值800元。经鉴定,被损坏的本田雅阁轿车车窗玻璃价值196元。4.2012年6月2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蓝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新安公园停车场,采用石头砸碎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裘某停放在此的现代索纳塔轿车内,经翻找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窗玻璃和摇窗机价值634元。5.2012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蓝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小学旁边弄堂口路边停车处,采用石头砸碎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的路虎越野车内,窃得软壳中华香烟28包,共计价值1680元。经鉴定,被损坏的路虎越野车车窗玻璃价值3072元。6.2012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蓝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小学旁边弄堂口路边停车处,采用石头砸碎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盛某停放在此的本田CRV越野车内,窃得月饼及现金110元,共计价值290元。经鉴定,被损坏的本田CRV越野车车窗玻璃价值215元。综上,被告人蓝某盗窃6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8306元,并造成车辆损毁价值4117元。案发后,被告人蓝某已退赔了被害人季某、毛某的经济损失。另查明,价值290元的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盛某。2011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害人毛某经营的开联超市进行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了被告人蓝某遗落在现场的黑色诺基亚牌手机1只。2012年3月8日,被告人蓝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浙江省泰顺县公安局雅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雅阳超市和开联超市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季某、毛某、俞某、裘某、王某乙、盛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杜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黑色诺基亚牌手机1只,清点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蓝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在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本案盗窃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的部分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在浙江省泰顺县实施盗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该部分盗窃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在本区的盗窃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5天,至2013年9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蓝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