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成平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二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平,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8日16时许,在南京市鼓楼区狮子桥51号巴弟鸡排店门口,趁他人行走不注意之际,采用帽子掩护的方法,窃得周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的苹果iphone4s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40元。黄成平转身欲离开现场时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窃的手机已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成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秦某、朱某、孔某的证言,刑事摄影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成平的户籍资料,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成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成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所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谷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