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清环与合阳县百良镇王家洼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环,合阳县百良镇王家洼中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环(又名张清怀),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阳县百良镇王家洼中学。法定代表人何高鹏,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马晓军,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人事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清环与被上诉人合阳县百良镇王家洼中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清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清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丽宁审 判 员 王五喜代理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蓉 来自: